注安出路疑惑
内容简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务所违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
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5〕11號
3 危险物品De(的)生产、經营、儲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安全监管总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qu(取)消
關于征求《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征求意見稿)》
修改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各有關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中介機構,科研院所:
現將《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zheng(征)求意見,請于2015年3月28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司。
聯系人:單宏偉
电话: 010-64463156(兼传)
政策法規司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單位he(和)事务所违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guan(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负責人、技术负责人未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qi(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经營单位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资格证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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